违反六大纪律行为一览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一般是会受到撤销职务、开除公职等的处分。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政治纪律一般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在政治行动和政治言论方面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是党的纪律中最重要的纪律。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十四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借钱不还不能认定为诈骗,因为构成诈骗是有条件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借钱不还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由于没有能力偿还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针对民事纠纷案例,可以到法院申请民事官司,要求对方还钱,如不还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力偿还不还,可能涉嫌诈骗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应发工资。一般说的是应发工资总额,指的是不扣除相应社保,个税等的工资数额,以这个为基数确定社保公积金的缴纳档次,实发工资指的是扣除社保和个税等之后实际发个员工的金额。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都属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脑力工作者的成功,但是这些必须是要自己提交给知识产权局办理授权的,在授权的情况下,如果他人使用借鉴那么是属于侵权行为,但是如果自己没有申请的情况下,那么不属于违法。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组织纪律一般是指中国共产党的组织纪律,既党的组织纪律。处理各级党组织之间以及党组织和党员之间关系的规范。六个方面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严守政治纪律。2、严守组织纪律。3、严守财经纪律。4、严守工作纪律。5、严守生活纪律。6、严守廉洁纪律,不得违规配备公车、超标准接待、公款旅游和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不得用公款相互吃请、送礼、娱乐,不得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不得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3种观点: 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是指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党的各项工作中违反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规则,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管理制度。党的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开展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是推进党的事业顺利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反工作纪律要求的具体行为。党的工作纪律是关系到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党的各项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这些行为规则有的是明确具体的,有的是笼统的。违纪主体必须是有责任能力的党员和党组织。非中共党员不构成违反党的工作纪律行为的主体。主观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有的是故意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有的出于过失或不明真相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对于过失或不明真相的党员,可以按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理。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行为。(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以及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行为(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失职失责的行为。包括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以及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行为。(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的行为。(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行为。(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包括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1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的行为。(1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1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1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的行为。(1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1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的行为。(1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行为。(1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的行为。(1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