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用简易流程的情形有哪些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审普通诉讼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诉讼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种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基础,具有审判程序通则的功能。除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等一律适用一审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条件有:(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法律依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全文》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3种观点: 法律解析:人民法院审理以下案件会应适用特别程序: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民事审判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相对。普通程序即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一般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即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理某些类型案件另行规定的程序,案件类型不同,审理的程序也不相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程序法运用证据的原则有:刑事诉讼包括职权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平等原则等。民事诉讼包括依法取证原则,调查证据必须采取法律规定形式,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及时取证原则等。一、何谓无罪推定其诉讼价值何在该如何贯彻这一无罪推定,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因此,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应该说这一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地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无罪推定原则,是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为目的的,而与之相适应的审判方式也必然是强调控辩平等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我国法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有罪前,既不认为被告人是罪犯,也不认为被告人没有犯罪嫌疑,而是实事求是,进行调查,客观地收集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根据事实来确定。二、解决劳动争议的原则是哪些解决劳动争议时需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有关法定程序;(二)公正平等原则:不得有超越法律和有关规定以上的特权;(三)调解原则: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行使裁决或判决;(四)及时处理原则:调解、仲裁、诉讼不得违背时限方面的要求。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5、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6、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7、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8、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只要有助于发现和查明案件真实的事实和材料都必须得到承认和运用,否则就谈不上实体公正,而程序法则要求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和材料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是:1.每个间接证据都是依法取得且已查证属实。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首先,必须审查间接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对每个间接证据必须经过庭上质证,查证核实。2.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的内在联系。如果间接证据证明的是一堆相互不能结合的事实,这样的间接证据即使再多仍然不能定案。3.间接证据必须有足够的数量,使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严密的证明体系。依靠个别的证据定案显然是不行的,只有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才能定案。4.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只有这样,作出的定罪结论才有可靠的依据,才能具有无懈可击的说服力。在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时候,切忌随意舍弃矛盾证据,勉强或者草草定案。5.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能得出被告人有罪的惟一结论。刑事案件有其自身特点,且认定案件事实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其判决的严厉性高于民事判决,这就对证据的证明力要求较高。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第1种观点: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1、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2、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4、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5、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6、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1、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3、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4、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争议的;5、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6、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7、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8、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现实中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也是比较多的。实践中,犯罪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都不严重的轻微刑事案件,并且被害人有足够的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不需要人民法院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就适用简易程序。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得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或者对主要犯罪事实有异议的;(六)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具有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不适用简易程序。 能够适用缓刑的情形都有哪些缓刑的适用情形,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不适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情形有哪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但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能够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案件,因此三十三条规定以外的案件,均不能适用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几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3种观点: 律师解答:《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