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五百一十二号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三年;按照租赁期和尚可使用年限孰短的原则确认摊销期限,公司按一年摊销。依据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三年;按照租赁期和尚可使用年限孰短的原则确认摊销期限,公司按一年摊销。依据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用房屋和商品流通企业的自有固定资产发生的装璜、装修费用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租赁有效期限和耐用年限孰短的原则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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